各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高校深化产教融合,协同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多方力量,探索协同育人机制,经研究,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决定开展2020年度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三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和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立项建设工作(此项本科院校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三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
(一)申报数量
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一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遴选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318号)要求,每所高校限推荐申报1项。浙江大学单列1个。
(二)遴选程序
遴选采用学校自愿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省教育厅审核等形式,优先支持与我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八大万亿” 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基地。
(三)评估认定
建设采取“先立项建设,后评估认定”方式。对立项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省教育厅将适时抽检,各示范基地每年12月底须提交年度报告。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经评估合格予以认定,并授予“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称号,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提交《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三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见附件1,WORD格式、PDF格式各1份);基地运行成效、成果和相关政策、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必要支撑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
二、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一)项目数量
2020年立项建设200项。普通本科高校申报数:博士生培养高校5项,硕士生培养高校4项,学士学位授予高校3项,独立学院1项。高职院校申报数: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4项,省优质高职院校2项,其他高职院校1项。
(二)项目要求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高校主导,企业参与,育人为本”为宗旨,高校要加强组织和宣传,对接好企业,以育人为首要目标。此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主要包括:
1.“四新”建设项目。此项目主要面向高校,由企业或行业提供经费和资源支持高校的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和新文科研究与实践,根据产业和技术最新发展的人才需求,鼓励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深入开展多样化探索实践,形成可推广的“四新”建设改革成果。
2.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此项目面向高校有关专业和教师,由企业提供经费、师资、技术、平台等方面的支持,将产业和技术的最新发展、行业对人才培养的最新要求引入教学过程,通过课程、系列课程及教材的建设,推动高校更新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建成能够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可共享的课程、教材资源并推广应用。
3.师资培训项目。此项目主要面向青年教师,由企业组织教师开展技术培训、经验分享、项目研究等工作,提升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4.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此项目主要面向高校,由企业提供师资、软硬件条件、投资基金等,支持高校建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实践训练体系、创客空间、项目孵化转化平台等,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5.其他类别。
(三)企业参与基本条件
1.企业有志于同高校进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
2.企业具有行业内先进的知识、产品、技术和研发体系,能够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3.企业成立2年以上,在所属行业及领域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4.企业提供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开展协同育人,其中新工科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支持资金不少于3万元/项,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师资培训和其他类别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1万元/项。
(四)材料报送
请申报人填写《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和《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电子稿。
三、材料提交时间及联系人
请相关申报人于11月12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教务处。
联系人:陈一芳,电话:1376
附件1-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第三批人才培养类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docx
附件3:浙江省“十三五”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汇总表.xlsx
附件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产教融合三类实践项目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原文.pdf
教务处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