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教〔2010〕7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9-28浏览次数:49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以素质为核心,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促进学生专业核心技能、专业 基础技能和职业公共技能的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特设立奖励学分,并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奖励学分的认定工作。

  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习和实践活动,并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务处组织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二、奖励学分认定的范围及标准

  (一)认定范围

  1.跨系、跨专业辅修课程

  每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及相关系审核批准,在学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基础上,跨系或跨专业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该课程考核的;

  2.各级各类竞赛

  参加经教务处认可的由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科技、学科类竞赛,以及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并取得成绩的;

  3.公开发表的作品

  在国际、国内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调查报告等作品的;

  4.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科学研究成果和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有获奖、转让、推广或通过鉴定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证书的;

  5.各类技能证书

  参 加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证书的;获得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取得证书外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获得公认的社会机构组织鉴定的资格证书(如 驾驶证等)的;通过面向全院学生组织开展的关键专业基础技能或职业通用技能的校内技能鉴定的;获得其他与专业相关的证书;

  (二)认定标准

  认定范围内的各个项目,按内容级别不同可分别赋予相应的奖励学分,单个项目的奖励学分最高为8分,最低为0.5分,具体分值按各系的奖励学分实施方案执行。

  三、奖励学分的申请与认定程序

  1.学校于每学期第4-5周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当年的5月8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2由学生本人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见附件),与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系将申请材料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奖励学分的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予以公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学生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成果所得学分,并以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四、奖励学分的记载及用途

  1.奖励学分可按同类相近原则分别抵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同一学生各类课程的抵认学分累计不超过20学分,奖励学分与对应课程的抵认原则由各系制定。

  2.奖励学分可作为奖学金评定的参考条件。

  3.成绩登记表上的记载应明确奖励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可代替科目(课程或实践环节)的类别。

  五、附则

  1.奖励学分的实施,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型复合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各系应在本管理办法框架下结合本系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奖励学分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